我省公布五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来源:青海省药监局浏览数:1978次
去年以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守护消费安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消费领域部门职能职责,查处了一批涉及服装、食品、房产、汽车、医疗美容、物业收费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 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倡导消费者合理维权,共同建设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近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筛选出去年以来查实办结的5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银行虚假宣传案 青海某银行通过“交通文艺广播”发布信用卡加油满减优惠活动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为“办理本银行信用卡可享加油满 200 元立减 45 元的超级优惠”,但未说明该活动只限首次加油享有优惠,造成消费者误解,并引发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只要办理信用卡每次加油均可享受“超级优惠”,宣传内容没有说明该活动相关限制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违背了广告内容准则。 案例二:生活美容无证经营案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某生活美容馆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李某现场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从事生活美容服务时应依法办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应办理从业资格证和健康证,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该案中,经营者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属于无证经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经营主体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案例三:旅游从业人员无证执业案 青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安排未取得导游证和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进行导游及领队服务,且导游陈某在执业过程中向游客发表不当言论,与游客发生争执,制造事端,引发治安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陈某在执业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该案中,旅游从业人员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权。 案例四:二手车交易纠纷案 消费者马先生在海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本田汽车,支付了首付款 1.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车贷分期支付。经营者当时核算的分期为36期,每期还贷2222元。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核算每期需还车贷 3000元,两者核算差别较大,消费者表示超出支付能力,要停止交易,要求经营者协商退回首付款(交付首付款时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合同),经营者拒不退还。省消协联合海西州消协组织共同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部分首付款8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案中,经营者拒不退款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案例五:企业违规收费案 民和县某供水有限公司向部分用户收取管道安装费,并向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超标准收取生活用水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民和县城镇供水价格及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39475.67元,并处以多收价款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违规收取政府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强制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